養在床底的家豬

 1874年的一份報告書中,殖民地醫官艾爾斯(Philip B. C. Ayres)懊惱地表示,「數以百計的豬隻被畜養在市區的房屋中,牠們有的在床底下,有的在廚房......這些房子的每張床底下都可找到五至七頭豬。」他建議政府建立更嚴格的發牌制度,規管市民在城市內養豬,以確保人與豬保持適當距離。 

1935年,政府頒佈公共衛生則例第十五條,當中包括規管市區(包括香港島及九龍半島)的養豬業。養豬的村民必須申請牌照,人與豬不能同居一室,豬舍與居民之房屋必須距離至少六英尺。豬屋的高度至少四英尺,每一頭豬佔用的空間要有八平方英尺。

城市的養豬業引起富有人士的反感。1935年,香港島跑馬地的富戶曾向政府投訴,要求取締當地的養豬業。


《天光報 》, 1935年2月15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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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937年,香港政府從新界劃出「新九龍」區域,進行市區發展,原來在此區域的鄉村成為「新九龍」的一部分,需要配合市區的管理及規劃要求。

「新九龍」擴展計劃出現兩年後,在1939年,政府向新九龍數千名養豬村民發出告票,引起軒然大波。


政府認為九龍城及牛池灣一帶居民畜養豬隻,有損市容及衛生,因而市政局停止發養豬牌照,期望養豬戶遷往新界。


當地村民向政府申訴,指養豬之飼料來自市區屋宇之「槽水」及街市廢棄的蔬菜,若遷往新界,難以獲取飼料。養豬戶希望遷往牛池灣接近山邊的地帶。


《工商日報》, 1939年5月14日